
财产保全钱是被告出吗
时间:2024-06-27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到执行而采取的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转移、处分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为申请财产保全可能造成的损失。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金、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因此,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保证财产保全措施不会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如果被申请人最终胜诉,则申请人应当返还担保金。如果被申请人败诉,则申请人可以从被申请人的财产中优先受偿。
《民事诉讼法》没有对担保金的数额作出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担保金的数额与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额有关。标的额越大,担保金的数额也越大。
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确定担保金数额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标的额的数额;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 被申请人转移、处分财产的可能性; 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等。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确定担保金的数额。担保金数额过低,可能导致人民法院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担保金数额过高,又会加重申请人的经济负担。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免除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变卖、损毁财产,逃避履行义务的;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是外地无财产的自然人,且不居住在经常居住地,又无其他担保措施的.如果申请人符合免除担保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损毁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申请不当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是出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如果申请人恶意滥用诉讼权利,申请不当的,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的财产被保全后,如果申请人的请求被驳回或者没有被支持,被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也可以请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避免自己的财产受到不当保全措施的影响。
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保证财产保全措施不会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担保金的数额根据案情具体确定,申请人有免除担保的情形时可以不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出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如果滥用诉讼权利,申请不当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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