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机构介入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6-21
引言
财产保全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而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能否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备受关注。本文将从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角度分析探讨仲裁机构是否具有介入财产保全的职权。
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中未明确规定仲裁机构有介入财产保全的职权。但《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中止执行仲裁裁决、保全被申请人财产等措施。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仲裁法》授权仲裁庭具有采取保全措施的职权,但该保全措施仅限于仲裁裁决作出后,为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保全。而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在仲裁裁决作出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仲裁法》中赋予仲裁庭的保全措施并不包括财产保全。
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针对《仲裁法》的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解释。
《仲裁法解释》第46条规定,在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且仲裁庭未组成之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是否准予保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庭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定。被申请人对仲裁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裁定。
该条规定明确了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途径,即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仲裁庭仅在组成后才有权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請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但该裁定属于终局裁定,被申请人对仲裁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请复议或者申请撤销。
其他相关规定
除了《仲裁法》和《仲裁法解释》的规定外,还有以下相关规定涉及仲裁机构介入财产保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2条规定,诉讼保全的范围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但禁止处分不得针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采取。这些规定从不同角度补充完善了仲裁机构介入财产保全的有关内容。
分析与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仲裁法》和《仲裁法解释》未赋予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介入财产保全的职权,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是否准予保全; 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内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庭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后,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仲裁机构本身并无权直接介入相关财产保全,当事人如有财产保全申请,应向人民法院提请。
建议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仲裁程序中如下操作:
当事人如需申请财产保全,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请,并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庭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将及时组成仲裁庭,并对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进行审查; 当事人在取得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通过以上步骤,当事人既可以保障自身体现权益,又可以有效地促进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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