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解除的担保人
时间:2024-06-21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旨在防止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或隐藏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保全的财产可能需要被解除保全,这时就需要担保人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法院可以根据下列情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成立部分的财产的价值明旨低于保全价额的 当事人有理由相信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隐瞒了足以使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减少的证据的 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对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采取保全措施不当的其中,第三种情形即以担保方式解除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代为履行被保全财产价值全部或者主要部分的能力 有良好的信誉和支付能力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应当具有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保证担保:担保人以自己的信誉承诺,如果被保全的当事人不履行诉讼义务,则由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抵押担保: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为担保,如果被保全的当事人不履行诉讼义务,则可以用该财产折价或者变卖清偿债务。 质押担保:担保人将自己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给法院,如果被保全的当事人不履行诉讼义务,则法院可以直接处分该质物清偿债务。 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担保人将自己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冻结,由法院监控,如果被保全的当事人不履行诉讼义务,则法院可以解除冻结并扣划该财产清偿债务。选择何种担保方式,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担保人的能力以及法院的具体要求来确定。
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对被保全的当事人承担以下责任:
代为履行责任:如果被保全的当事人不履行诉讼义务,则由担保人代为履行。该责任范围以其担保的金额或价值为限。 赔偿损失责任:如果担保人的担保行为给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责任以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或价值以及利息损失为限。需要注意的是,担保责任属于连带责任,即如果被保全的当事人不履行诉讼义务,则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单独承担履行责任,而担保人可以向被保全的当事人追偿。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担保人的资格、担保的方式和担保的金额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法院会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被保全的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的 被保全的当事人与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达成和解的 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裁定的 担保人依法解除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与被保全的当事人之间就担保事宜签订的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担保的金额或价值、担保的方式、担保责任的范围、担保人的权利义务等。担保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担保合同对担保人和被保全的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财产保全解除的担保人制度对于保障被保全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持诉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担保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可以解除被保全的财产,从而避免其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担保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谨慎履行担保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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