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新申请财产保全还要交保全费吗
时间:2024-06-19
在诉讼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如果申请人对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重新申请财产保全。那么,重新申请财产保全还需要交纳保全费吗?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重新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有充足证据证明申请人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法院原来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已经执行完毕或执行措施被解除 上诉后,法院尚未对原判决进行终审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按照规定收取保全费。”因此,重新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交纳保全费。
保全费的数额根据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而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如果不交纳保全费,法院将不会受理重新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也就是说,申请人要想重新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先交纳保全费。
在以下情况下,保全费可以退还:
法院裁定不准予重新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有其他法定情形交纳保全费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保全费应由申请人交纳,不能由被申请人代交 保全费缴纳后,法院会出具收据,申请人应妥善保管 如属诉讼代理人代为交纳保全费,代理人需持代理授权委托书到法院交纳重新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交纳保全费,保全费的数额根据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而定。如果不交纳保全费,法院将不会受理重新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申请人应及时、足额交纳保全费,并妥善保管法院出具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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