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规定
时间:2024-06-19
为规范财产保全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规定》(以下简称《保全规定》)。本文将详细解读《保全规定》,为财产保全实务提供指导。
《保全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申请人对他人财产权益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权利人有明确的财产请求权;②有证据证明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③保全措施与所请求保护的权益相适应。
《保全规定》规定了多种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①扣押:指对动产或特定种类的不动产采取的保全措施;②冻结:指对存款、汇票、股权等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③查封:指对不动产或动产采取的保全措施;④禁止处分:指禁止被保全人处分特定财产的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①申请人的基本信息;②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③保全标的;④保全的原因和依据;⑤保全的具体请求。对于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但应当在提出书面申请后补正。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裁定不予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由执行人员负责执行。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向被保全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告知被保全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执行措施应当符合保全裁定的要求,不得扩大执行范围。
《保全规定》规定了财产保全的解除情形,包括:①执行终结或者和解结案;②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③被保全人提供担保;④保全的目的已经达到或保全措施明显过当。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于申请人擅自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可能出现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对于被保全人对保全措施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裁定作出前,保全措施继续有效。对于第三人对保全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提出异议之诉。
《保全规定》规定了财产保全中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和范围。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恶意串通或者捏造事实,导致他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保全措施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全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保全规定》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财产保全程序,强化了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对于提高财产保全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工作者、司法从业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保全规定》,依法保障财产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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