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书生效财产保全解除
时间:2024-06-18
财产保全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障胜诉方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合法权益的实现。然而,当法院判决生效后,财产保全即应及时解除,以避免对被保全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我国法律规定,判决生效后,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立即解除。具体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 "诉讼标的物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或者诉讼程序终结前,不得处分该财产。执行人员必须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6条规定: "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执行人员收到财产保全卷宗的,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判决书生效后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生效判决。 判决中未对被保全财产作出具体处分。 不存在抗执行的情形。判决书生效后解除财产保全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执行人员收到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后,即应当及时审查相关文书,并根据文书内容,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人员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了解是否存在抗执行的情形。若存在抗执行的情形,则执行人员不得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人员应当根据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内容,选择相应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如解除财产冻结、解除财产查封、解除限制处分等。
执行人员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制作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笔录,简要记录解除措施的日期、方式、内容等情况。
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通知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若当事人对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 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情摘要】: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生诉讼。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500万元。法院依A公司的申请,对B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财产保全。判决书生效后,B公司未抗告、上诉。A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人员审查了生效判决书,确认判决中未对B公司的银行账户作出具体处分,是否存在抗执行的情形。确认不存在抗执行情形后,执行人员立即对B公司的银行账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B公司对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服,遂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B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抗告、上诉,且未提供抗执行的证据,故驳回了B公司的异议申请。
判决书生效后财产保全解除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执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当事人对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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