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丘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时间:2024-06-12
在商丘诉讼中,财产保全担保是指当事人为了保证其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合法性,而向法院提供的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
书面保证; 提供足额的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其他担保; 提供符合一定条件的保证人的担保; 提供与申请保全的标的物价值相当或者更高的财产抵押、质押或者留置。在商丘诉讼中,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主要有:
请求给付金钱或者其他特定物或物的折价款的; 请求执行合同、协议中金钱给付的; 请求承担侵权责任的; 请求确认债权的; 请求承担其他给付义务的。在这些案件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更、毁损或者隐匿其财产,影响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申请人可以根据案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当事人需向法院提供的担保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包括保证书、复印件、担保人签名及联系方式等。
包括银行汇票、支票、转账凭证、存单等。
包括房产、车辆、股票、债券、基金等。
包括保证人身份证明文件、经济能力证明文件、职业证明文件等。
注意: 提供担保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由相关主体盖章或签字确认。
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后,对申请人的申请负保证责任。如经查证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此外,被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担保: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法院依法裁定或判决驳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 案外人对保全的财产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其异议成立的。解除担保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法院在解除担保后,应当通知担保人。
财产保全担保范围,仅限于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判决或裁定的部分。
财产保全、担保期限一般为1-3个月,时间较长的保全,一般为6个月。
财产保全担保金额,一般为财产保全价值的一定比例,由法院根据案情的情形决定。
选择担保方式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担保的便利性、保全标的物的种类等因素。
财产保全担保,一般情况下不能变卖、扣押,只有在申请人申请执行而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时,才可以按担保金额变卖、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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