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经营者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4-06-12
为了维护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很多经营者夫妻一方出现债务纠纷时,债权人往往会申请法院对另一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保全。
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权利,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因此,法院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既要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包、租赁、入股所得的收益;
(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五)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六)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侵权获得的赔偿,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的演艺、体育等职业性活动的收益;
(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
(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由双方共同养育的子女所得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保全经营者夫妻共同财产应包含以下内容: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生产所得的收益;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的收益;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夫妻共同债务。对夫妻一方经营所得的收益保全,应遵循以下原则:
区分夫妻共同经营收益与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收益; 对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收益,未用于共同生活和家庭的不得保全; 对夫妻一方经营所得的收益,已用于共同家庭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予以保全。对夫妻共同投资的收益保全,应遵循以下原则:
区分夫妻共同投资与夫妻一方个人投资; 对夫妻一方个人投资的收益,未用于共同生活和家庭的不得保全; 对夫妻共同投资所得的收益,无论是否用于共同家庭生活,均可予以保全。对夫妻一方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的保全,应遵循以下原则:
对夫妻一方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执行后无法实现债权,才可对另一方工资进行保全; 保全的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夫妻一方工资收入的50%; 保全期间不得超过一年,如有必要,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保全,应遵循以下原则:
对不能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要求申请保全的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 对已经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可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保全; 对双方已就共同债务明确约定,并经债权人同意的,可按照约定进行保全。在进行保全时,法院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在保全前应通知另一方配偶,并告知其异议权; 在保全后,如另一方配偶提出异议,法院应及时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应优先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特殊情况:
如有夫妻一方死亡,则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遗产,由配偶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此时,债权人应向继承人请求清偿债务; 如有夫妻一方无行为能力,则夫妻共同财产应由配偶依法处分。此时,债权人应向有行为能力的一方配偶请求清偿债务; 如有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则夫妻共同财产由另一方配偶管理。此时,债权人应向管理共同财产的一方配偶请求清偿债务。综上所述,保全经营者夫妻共同财产是一项复杂的法律事务,法院在保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同时,债权人也要注意掌握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行使申请保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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