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怎样结案
时间:2024-06-12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胜诉方的权益,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被保全人在判决作出前转移、变卖、处分财产,影响判决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诉讼中担保的,如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 申请执行或进行执行的,如因执行不能而申请财产保全等; 司法协助的,如被保全人是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被保全的财产在境外的。财产保全的申请应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证明申请人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 证明有财产保全必要的证据; 执行担保。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作出裁定: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事项不属于财产保全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有财产保全必要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依法可以保全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汇票等; 扣押、查封、冻结被保全人的动产、不动产; 禁止被保全人擅自转让、变卖、处分财产等。财产保全可以在下列情形中予以解除:
保全的目的是为了担保诉讼中承担诉讼费用的,在支付诉讼费后解除; 担保标的或者标的数额不当的,在补正后解除; 无法执行或者明显不当的,在决定后解除; 执行期限届满、丧失效力等的法定情形。财产保全的结案方式有:
执行完毕后自动结案:判决或调解执行后,被保全人的财产已全部或部分被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自动结案。 撤销裁定后结案: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申请事项超出了财产保全的范围、申请证据不充分或者财产保全执行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财产保全裁定,并结案。 解除裁定后结案: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不符合解除情形,人民法院拒绝解除财产保全的,财产保全继续存在;符合解除情形,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财产保全结案。 管辖移送后结案:案件由受理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后财产保全结案,由受移送法院重新作出财产保全的决定。财产保全相关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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