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恢复执行期间能做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6-12
导言 恢复执行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使得原生效力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重新具有执行力。在恢复执行期间,债权人往往担心债务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从而损害其胜诉权益。因此,债权人可能会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实施此类行为。本文将深入探究恢复执行期间是否可以进行财产保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6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前对其提供担保;申请人是无权处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势紧急的,可以裁定先予保全。”
根据上述法条可知,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恢复执行期间,债权人作为申请人,符合民诉法第266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5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恢复执行,并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规定》可知,债权人在恢复执行期间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财产保全: 申请人对已经取得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权利被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符合条件; 债务人有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可能; 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债权人在恢复执行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与普通执行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基本相同,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提出申请。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可能。
2. **审查并审查。**执行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并询问当事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3. **执行裁定。**执行法院对裁定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财产。
4. **补交担保。**根据民诉法第266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债权人应当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时间内补交担保。恢复执行期间财产保全与普通执行程序中财产保全相比,存在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需要重点关注:
1. 申请的主体。在恢复执行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不局限于执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债权人的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有权获得执行的受益人。
2. 保全措施的范围。恢复执行期间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与普通执行程序中相同,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但对于已经实际履行的财产,例如已经结清的债权,原则上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保全措施的期限。恢复执行期间财产保全的期限与普通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相同,一般为24小时。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保全期限。综上所述,债权人在恢复执行期间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但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执行法院在审查债权人的申请时,应当严格把握证据标准,慎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对债务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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