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 保全担保
时间:2024-06-11
**一、保全担保的性质和目的**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担保是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措施。当事人申请保全时,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其提供担保。担保的目的在于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减轻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保全担保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保全担保方式:
金钱担保 有价证券担保 信用担保金钱担保是最常用的保全担保方式,申请人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有价证券担保是指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如国债、股票等。信用担保是指有第三方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承诺在申请人违反担保义务时承担责任。
**三、保全担保的条件**
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即申请人所申请的保全措施有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其财产的必要。 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申请人具备提供保全担保的能力。**四、保全担保的数额**
保全担保的数额由法院根据保全标的物的价值、被保全人可能遭受的损失以及申请人的履约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标的物价值。
**五、保全担保的效力**
提供保全担保后,保全措施方可执行。被保全人有权对保全担保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后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对担保的保全。被保全人因申请人的申请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的,有权向申请人请求赔偿。
**六、保全担保的解除**
保全担保解除的原因有:
保全目的已经达到或者不存在保全必要性。 申请人撤回申请保全或者保全措施经法院裁定终结。 被保全人提供反担保。 申请人违反担保义务。**七、保全担保争议的解决**
保全担保争议主要包括:
申请人与被保全人之间关于担保的效力、范围和解除等争议。 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关于信用担保的效力、范围和解除等争议。保全担保争议由法院审理。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由法院依法做出裁决或处理。
**八、民事诉讼法保全担保制度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保全担保制度具有以下意义: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 缓解被保全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 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秩序性。因此,保全担保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保障委托人权益,维护诉讼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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