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咋样申请被告的财产保全书
时间:2024-06-10
财产保全是指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为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采取的先期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形: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或有实施上述行为的危险; 有证据证明被告逃避履行法律义务,或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可能性; li>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危险。申请财产保全书,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具有保全财产的必要性,即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危险; 申请人提供担保,即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申请不当造成的损失。(但法律规定不需提供担保的不需提供担保)1. 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如果知道); 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保全财产的理由和必要性; 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日期2. 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债权凭证; 证明被告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危险的证据; 申请人支付能力证明等材料3. 人民法院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的理由和必要性是否充分; 担保是否适当。审查无误后,人民法院将裁定是否准许财产保全。裁定准许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单独适用一种保全措施,也可以同时适用几种保全措施。
是指对被告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责令其不得处分或使用。
是指将被告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移交人民法院保管。
是指禁止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提取或者转账。
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或者案件审理终结,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财产保全应当解除。
人民法院准许财产保全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保全的条件不复存在的,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提供担保; 有证据证明保全的条件不复存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1. 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义务。原告败诉或者未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履行义务的,保全的被告可以请求保全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规定无须担保的财产保全,申请人隐匿、虚报债权数额、提供虚假担保的,承担赔偿责任。
3. 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承担诉讼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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