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经审核通过了还能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6-09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主要目的是为债权人提供保护,防止债务人处置转移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审核通过是财产保全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步。那么,审核通过后是否还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需要的 申请人有明确的请求 提供担保审核通过是指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的构成要件,准予保全请求。此时,财产保全措施即已执行。
原则上,审核通过后,不得再次申请财产保全。原因有以下几点:
当事人权利保护:申请人已经通过了财产保全的审核,说明其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需要已被认可。再次保全会对债务人的财产权造成重复侵害。 司法资源节约:人民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审核时,会付出一定的司法资源。审核通过后,再次保全将增加法院的负担,浪费司法资源。在特殊情况下,审核通过后也可能重新进行财产保全。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原财产保全措施被解除:例如,债务人通过提供反担保等方式,解除原有的财产保全措施。此时,债权人可以重新申请保全。 保全新发现的财产:在原有财产保全措施生效后,债权人新发现债务人具有其他财产的,可以申请对新发现的财产进行保全。在符合上述例外情形的,债权人申请重新财产保全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向原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说明重新保全的原因和理由 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是否需要担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重新保全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异议做出裁定前,保全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债权的,可以补充担保,申请追加保全。”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出现审核通过后财产保全失效的情况,建议申请人采取以下措施:
充分收集证据,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全面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尽可能一次性申请保全所有财产 及时对保全财产进行处置,防止保全措施失效总之,审核通过后一般不得再次财产保全。但符合例外情形的,可以重新申请保全。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及时提供证据材料,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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