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财产保全时担保人是谁
时间:2024-06-07
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执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那么,申请财产保全时担保人是谁?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担保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在财产保全中,担保人的作用是为申请人提供一定的财力保障,以确保被保全财产的实际价值不受损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人可以是申请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如果申请人本人提供担保,则需要符合具有代为清偿被保全财产实际价值的能力。如果申请人委托第三人提供担保,则该第三人需要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代为清偿被保全财产实际价值的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下列情形不需要提供担保:
申请人是有权机关 申请人依法享有诉讼费缓、减、免待遇 被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低于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的债务,不提供担保不致使被保全财产实际价值遭受损失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申请人确无能力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担保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代为清偿被保全财产实际价值的能力,包括资信良好、有履行能力 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依法被宣告破产 自愿提供担保,非被他人逼迫或胁迫 非公务员、律师、仲裁员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其他人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担保方式:
保证:保证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履行责任。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履行债务,将其动产或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实现抵押权。 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实现质押权。担保一经设定,即对被担保的诉讼债权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在被保全财产被变价、执行完毕或保全措施解除后,有权向申请人主张其代位清偿的返还请求权。如果被保全财产经过拍卖、变价后仍然不足以清偿申请人的债权,则担保人需要继续履行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义务,弥补差额部分。
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保证被保全的财产实际价值。如果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则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将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保证: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或者从属责任。 抵押: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对抵押财产进行变价、清偿债务。抵押债务人或者抵押人怠于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并就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质权人有权依法对质物进行拍卖或者变价,并就拍卖或者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财产保全解除后,或者保全措施被撤销后,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也随之解除。解除担保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裁定,并向担保人送达。担保人收到解除担保的裁定后,即解除担保义务。
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人可以是申请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担保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信和履行能力,并自愿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一经设定,即对被担保的诉讼债权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保证被保全的财产实际价值。财产保全解除后,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也随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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