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法院财产保全异议流程
时间:2024-06-07
财产保全是我国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常见的一项诉讼保全措施。在江苏省,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可以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申请法院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异议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异议申请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后的十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异议的理由和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异议的理由和事实。如果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异议处理期限 法院对异议申请作出处理的期限,不迟于裁定财产保全之日起三十日。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延长处理期限。 再审程序 如果被申请人对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申请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十五日内提出。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被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 被保全的财产不具有保全价值 保全措施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过大损失为了支持异议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 财产权属证明 财产价值评估报告 保全措施损害证明在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实践要点:
及时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后及时提出异议,以免错过法定期限。 合理陈述异议理由:异议理由应当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能过于模糊或空洞。 提供充分证据:异议申请应当附有必要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异议的理由。 关注法院审查:法院在审查异议时会重点关注异议理由和证据的充分性,被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审查。 重视再审程序:如果对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了上述异议流程外,江苏省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以下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因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申请赔偿的若干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准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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