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顺德法院财产保全告知书
时间:2024-06-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本院对您申请的财产保全,经审查,决定予以保全。
对下列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
被申请人住所:广东省顺德区伦教街道鹤洲路**号**室 被申请人车辆:车牌号为**粤A·**的****牌小型轿车 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开户行**银行**,账号****,账户余额**元对下列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查封被申请人住所; 扣押被申请人车辆;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被申请人负有协助本院执行保全措施的义务,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毁损保全的财产,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您有权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如果您认为本院的保全措施有错误或者不当,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为防止因财产保全给您造成的不便,请您积极配合本院执行保全措施,并及时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特此告知。
顺德法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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