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牲畜在诉前能按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6-05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逃避执行,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包括:(一)不动产;(二)动产;(三)有价证券;(四)汇票、支票、本票;(五)存款;(六)债券;(七)股票、基金份额;(八)期货合约;(九)知识产权;(十)其他可以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
牲畜属于动产,因此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人民法院对牲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有证据证明有合理的依据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处分牲畜逃避执行的行为;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对于第三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牲畜属于被申请人飼養的,原則上不應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但如果申請人有證據證明牲畜是由他人飼養的,或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有轉移、隱匿、處分牲畜逃避執行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
1.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并作出是否准许财产保全的裁定。如果人民法院准许财产保全,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
3.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对牲畜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
4. 财产保全期限为 6 个月。如果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提起诉讼,则财产保全期限自动延长至诉讼终结时止。如果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在财产保全期间,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根据异议人的主张和提出的证据,审查财产保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在诉前财产保全期间处分牲畜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逃避执行的意图,人民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予以拘留; 人民法院可以对处分牲畜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最高可达牲畜价值的 3 倍。2023 年 1 月,张三向法院申请保全李四饲养的 100 头生猪。张三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证明李四有转移猪只的意图,并且存在逃避执行判决的可能性。法院经审查认为张三提供的证据充分,遂裁定准许保全李四的 100 头生猪。法院随即派出执行人员前往李四住所,将 100 头生猪查封,并禁止李四转移、处分该批生猪。
一个月后,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四支付拖欠的饲料款 200 万元。李四在诉讼期间向法院提出异议,称饲养的生猪系其正常经营所得,不属于可以被保全的财产。但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李四饲养生猪并非以营利为目的,遂驳回了李四的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李四向张三支付饲料款 200 万元。李四因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法院拘留 15 天,并被处以罚款 600 万元。
本案中,法院依法对李四饲养的生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效防止李四转移、隐匿、处分财产逃避执行判决的行为,保障了张三的胜诉权益。
牲畜作为一种动产,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人民法院对牲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未经保全牲畜被处分的,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应当积极行使诉前财产保全权利,防止对方当事人逃避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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