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需要什么
时间:2024-06-05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使其难以追偿债务,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临时措施,在判决作出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防止其变动或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包括: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现实危险; 采取措施不致使被申请人生活发生严重困难。其中,明确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诉讼标的和请求事项,事实依据是指原告提供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而现实危险则是指被执行人确实存在转移或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明确的转移或变卖财产的意图。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详细说明诉讼请求、保全财产的原因和依据; 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现实危险; li>提供担保,一般为银行出具的保证金或担保函。其中,证据材料可以包括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担保的金额由法院根据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和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一般为保全财产价值的10%-30%。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法院受理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如果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则由保全部门执行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保全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可以对保全裁定书提出异议。值得注意的是,诉前财产保全是诉讼中的临时措施,如果原告在后续的诉讼中未能胜诉,则需要赔偿被执行人因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
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原告撤回诉讼请求或者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的现实危险; 保全措施执行完毕; 有其他法定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