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盘水中院侯志涛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04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禁止处分等措施,防止当事人转移、隐藏、变卖财产,以确保将来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财产保全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对于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裁判结果的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六盘水中院侯志涛财产保全案是一起申请人某银行诉被申请人侯志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中,申请人某银行向六盘水中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侯志涛名下的不动产进行财产保全。六盘水中院经审查后,于2023年1月10日裁定对侯志涛名下的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某小区一处房产进行查封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转移、隐匿、出售、毁损、变卖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出售、毁损、变卖财产意图的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 当事人死亡,遗产无人继承或者保管 担保手续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出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询、冻结存款,查封、扣押动产、禁止转让或者处分不动产、禁止出境;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审查裁定。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 执行保全。人民法院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后,将保全裁定书送交有关单位执行。 解除保全。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解除的 裁定保全错误的 担保不当的 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具有下列法律效力:
从裁定送达之时起,对被保全财产产生效力。 人民法院对被保全的财产享有处置权,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另行处理被保全的财产。 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或者处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被保全的财产处分权立即恢复。在对侯志涛名下的房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后,六盘水中院及时将查封裁定书送达有关部门。目前,该房产已完成查封登记,侯志涛不得擅自处分该房产。此案后续进展,请持续关注六盘水中院官方网站。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对于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裁判结果的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六盘水中院侯志涛财产保全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六盘水中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能力。六盘水中院将继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理每一宗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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