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异议书
时间:2024-05-31
**引言**
财产保全异议书是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被申请财产保全后,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法律文书。保全异议书的提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本文将就财产保全异议书的法律依据、提交程序、异议理由、异议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财产保全异议书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两部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裁定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接到异议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裁定。对于驳回异议的裁定,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五款: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定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异议。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书。异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异议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被申请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和案号; 异议理由; li>请求事项。异议书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要求,签署人签名,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财产保全异议:
裁定内容有错误的。例如,保全数额明显超过债务金额,或者保全标的与债务关系无关等。 申请保全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或者不充分的。例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系伪造、变造或遗失;申请人未提供债权凭证或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债权人具有担保能力或者其他条件,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例如,债权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或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或者申请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不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等。 裁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例如,保全措施未经审批或者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等。 有其他情形应当取消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例如,申请人的债权已被清偿;或者财产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等。异议理由应当有具体的证据支持,不能仅凭主观臆断或推测。证据可以包括书面文件、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
法院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裁定。裁定可以驳回异议,也可以解除或者变更原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做出裁定的主要依据为异议理由,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1、驳回异议**
如果法院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或者证据不足,则驳回异议。驳回异议的裁定是终局性的,不得再申请复议。
**2、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法院认为异议理由成立或者有其他情形应当解除或者变更原财产保全措施,则会作出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系撤销原裁定,而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系作出新的裁定。
3、申请复议
对于驳回异议的裁定,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驳回异议裁定后十日内提出。复议由本院院长或者副院长指定合议庭进行审查,作出终局性裁定。
**结语**
财产保全异议权是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正确地提出异议,并做好证据准备工作。法院在处理异议时,应当依法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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