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31
**引言**
财产保全是诉讼期间或执行程序中,保全申请人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禁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处分其财产的一种诉讼制度。在山东省申请财产保全,需要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1. 提出申请**
- 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请求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额和原因,提供证据材料。
**2. 决定是否受理**
- 法院审查申请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予以受理;
-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驳回申请。
**3. 裁定保全措施**
- 法院受理申请后,根据保全原因和情况,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 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
- 冻结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4. 送达裁定书**
- 法院将保全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收到裁定书后,应立即停止处分、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
-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处分财产的嫌疑;
- 申请人有明确的债权凭证;
- 申请人已向法院起诉债务人或已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 债权凭证,如借条、合同、判决书等;
- 证明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处分财产嫌疑的证据,如债务人出国、大量出售资产、注销企业等;
-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如债务人资产状况、银行流水等。
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申请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充分的证据材料;
- 保全措施只能用于保全财产,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 被申请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 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 hundred 一百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一)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金;
(二)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
(三)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收入等可以执行的收入;
(四)被执行人享有给他人或者法人债务清偿的权利;
(五)实物、不动产、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股权等财产。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