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财产保全解除裁定书
时间:2024-05-31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0日,甲市公安局以张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鉴于张某名下有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房产一套,为防止其转移或隐匿财产,公安机关于2023年3月1日向乙市人民法院申请刑事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张某名下的该套房产。
经侦查,公安机关查明,张某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于2023年5月10日向乙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刑事案件的申请。法院审查后,于2023年6月1日裁定撤销对张某诈骗罪的立案调查。
**二、申请内容**
张某得知公安机关撤销立案调查后,即向乙市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对该房产刑事财产保全的申请。
**三、法院审查**
法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涉嫌诈骗罪的刑事立案已撤销,且公安机关未发现其其他涉嫌犯罪行为。对张某房产继续冻结,将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困难,依法不予继续保全。
**四、裁定结果**
乙市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 解除对张某名下位于甲市***小区***号房产的刑事财产保全。
2.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释明**
本裁定送达后,乙市人民法院将解除对张某名下房产的冻结。张某有权申请对该裁定提起上诉。上诉期为送达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
**六、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5条
**七、法官签名**
法官:李某某
日期: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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