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加保全金额还要担保吗?
### 前言
在诉讼过程中,追加保全金额是常见的司法实务行为。追加保全金额,是指在原有保全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新的保全金额。实践中,法院在追加保全金额时,通常会要求申请追加保全的当事人提供担保。具体而言,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或质押。
那么,追加保全金额时是否必须提供担保呢?对此,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有如下规定和做法: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证据证明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应在48小时内予以裁定。但情况紧急的,可以先予保全。保全采取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措施,原则上不得影响被保全财产的正常使用。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未按规定提供担保的,裁定不准保全。当事人未提供担保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先予保全。"
该条规定了保全的一般性规定,其中包括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在取得保全裁定前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保全申请。当事人对财产保全不能提供担保,但能提供足额反担保的,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保全。先予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取得保全裁定后立即提供担保。"
该条规定明确了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 司法实践
实践中,法院在追加保全金额时,通常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主要有:
**保证**:保证人与被申请追加保全金额人订立保证合同,保证被申请人履行相关义务。如果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被申请人以其财产作抵押,如果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质押**:被申请人以其动产作质押,如果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财产。
对于是否必须提供担保,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必须担保说**:认为追加保全金额属于申请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申请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非必须担保说**:认为追加保全金额是对现有保全措施的完善和补充,并不是重新申请保全,因此不需要提供担保。
### 法院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申1095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追加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规定。综上所述,本院裁定如下:驳回追加保全申请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他字第95号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追加保全是在原有保全措施基础之上,为有效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其本质仍属于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保全时须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因此,本院认为,原审查明追加保全申请人已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追加保全申请条件具备。"
### 综合分析
综上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法院判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追加保全金额是一种保全措施,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的保全范围。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申请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3、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追加保全金额时,通常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4、虽然存在非必须担保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支持必须担保说。
因此,追加保全金额时,通常需要提供担保。
### 免除担保的情形
实践中,也存在例外情形,法院可以免除申请人在追加保全金额时提供担保:
1、**申请人经济困难**: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提供担保的,可以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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