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收益诉讼保全
时间:2025-05-06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保全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其中,财产收益诉讼保全是一种特殊的保全方式。那么,什么是财产收益诉讼保全?它有哪些特点和适用情形?如何申请和解除?申请该项保全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下面将为你全面解析,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财产收益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息、租金、红利等定期收益将到期时,采取法律措施,限制被申请人对该财产收益支配权,以保证申请人到期获得该财产收益的保全行为。
财产收益诉讼保全是一种独立的诉讼保全类型。其本质是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特定财产收益采取的强制措施,属于民事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
人民法院适用财产收益诉讼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提出财产收益诉讼保全申请,人民法院方可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被申请人是指与申请人存在争议的相对人,是案件的当事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必须明确被申请人的主体。
申请保全的财产收益,是指能够以货币形式评价的利息、租金、红利等定期收益。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必须明确保全的财产收益种类、数额等。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申请保全的财产收益必须即将到期。即将到期,是指距收益支付期限不足六个月。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收益诉讼保全措施,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保全的财产收益的种类、数额,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收益诉讼保全措施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其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收益种类、数额,保全期限等。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保全措施履行义务。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对采取的财产收益诉讼保全措施,在下列情形下予以解除:
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后,申请人对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或者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财产收益诉讼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认为采取的财产收益诉讼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申请人滥用诉权,被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收益诉讼保全措施,应当根据申请保全的财产收益情况,选择正确的保全方式。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选择责令被申请人将财产收益交人民法院或者交第三人提存;也可以选择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变卖财产收益。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保全方式,避免错误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收益诉讼保全措施,应当确定保全措施的期限。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延长保全措施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延长保全措施期限。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乙公司将到期的银行存款利息予以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对乙公司支付给丙银行的存款利息予以保全,由丙银行将乙公司的存款利息交人民法院。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财产收益诉讼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其申请后,裁定对乙公司支付给丙银行的存款利息予以保全,该保全措施符合财产收益诉讼保全的条件,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正确。
综上所述,财产收益诉讼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保障,其目的在于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收益诉讼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选择正确的保全方式,并注意保全措施的期限。申请人提出财产收益诉讼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交详细的申请书,明确申请保全的财产收益种类、数额等。了解并正确运用财产收益诉讼保全,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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