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离婚财产保全范围规定
时间:2025-05-01
在夫妻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往往是争议的焦点。申请离婚财产保全,是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那么,离婚财产保全的范围有哪些规定?如何正确适用这些规定?本文将全面解析《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典型案例,为您提供权威、实用的指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所说的“其他原因”,包括当事人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者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投资性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可以转让的证券、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金银珠宝、文物、字画及其他贵重物品;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但用于基本生活费的存款除外;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股份、股权、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等财产权益; 查封被申请人拥有的房屋、土地、林木、山林、草原、滩涂等不动产;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财产保全的范围主要包括:
银行存款:被申请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可以进行冻结。但用于基本生活费的存款除外,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有价证券:被申请人持有的投资性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可以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这些证券往往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容易被转移或变卖,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不动产:被申请人拥有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可以进行查封。房屋通常是一般家庭中最具价值的资产,对其进行查封,可以有效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贵重物品:被申请人持有的金银珠宝、文物、字画等贵重物品,可以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这些物品往往具有较高的价值,且容易变现,需要予以特别保护。
运输工具:被申请人持有的机动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可以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这些财产的价值较高,且具有移动性,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转移。
财产权益:被申请人持有的股份、股权等财产权益,可以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在当今社会,此类财产权益往往是夫妻一方重要的经济来源,需要予以特别关注和保护。
其他财产:除上述财产之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如《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生产资料,在必要时也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
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离婚财产保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判决的执行。如果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行为,或者因分居等原因导致共同财产难以查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离婚诉讼中,如果被申请人存在挥霍财产、浪费财产等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隐匿、转移、变卖、毁损、隐灭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符合比例原则:离婚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不得超过保全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保全的财产种类和数量。如果保全的财产明显超出判决可能涉及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相应调整保全措施。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离婚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财产清单等材料。
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及时执行。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执行: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并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到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处执行。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离婚案
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经营一家餐馆。李某发现王某有出轨行为,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法院审查后,查封了李某与王某共同经营的餐馆,冻结了双方名下的银行账户。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的共同财产存在被转移、隐匿的风险,且餐馆的经营可能受到影响,故采取上述财产保全措施。该案中,法院正确适用离婚财产保全措施,有效保障了双方的权益,为后续的判决执行提供了保障。
案例二:张某与陈某离婚案
张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一子。张某在一家科技公司担任高管,收入较高。陈某提出离婚请求,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向法院申请离婚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张某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法院审查后,认为陈某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准许。法院认为,张某名下的房产和车辆系夫妻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陈某个人财产,且张某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故不符合离婚财产保全的条件。该案中,法院正确把握了离婚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财产保全是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重要司法手段。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离婚财产保全的范围规定,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合理采取保全措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离婚财产保全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人民法院的裁判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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