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可以无数次吗
时间:2025-04-06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可以保证将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却试图利用财产保全制度,多次甚至频繁地申请财产保全,以达到某种目的。那么,财产保全真的可以无数次吗?这就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之后,为保障将来判决、裁定的履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百零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责令申请人自保全措施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诉讼。
财产保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证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防止一方当事人通过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方式逃避履行生效裁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动产; 权利; 登记在册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 资金、证券、票据等财产权利; 企业的经营性不动产以及企业的机器设备等; 其他有价财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通知被保全人,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对不提供担保或者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明显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财产保全的次数作出明确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条文上看,财产保全没有次数限制。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财产保全真的可以无数次。实际上,财产保全的次数是受到一定条件和原则的制约的。
首先,财产保全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考当事人主张的诉求,决定是否采取。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严格控制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数额。
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必须考虑其必要性。如果没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则不应予以准许。
其次,财产保全必须符合比例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根据请求保全数额和具体案情,确定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数额。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的,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数额不得超过请求保全的数额和人民法院认定的被申请人可能的执行能力。
这意味着,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即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数额应与请求保全的数额和被申请人可能的执行能力相适应。如果申请人多次申请财产保全,导致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数额远远超过了请求保全的数额和被申请人可能的执行能力,则违反了比例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准许。
最后,财产保全必须符合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会考虑申请人是否诚信地行使诉权和申请财产保全权。如果申请人频繁、多次申请财产保全,甚至试图利用财产保全制度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则违反了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财产保全的次数作出明确限制,但财产保全的次数是受到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和诚信原则的制约的。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必须考虑其必要性、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数额是否适当,以及申请人是否诚信地行使诉权和申请财产保全权。因此,财产保全并不是真的可以无数次,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滥用诉权和申请财产保全权,企图通过频繁、多次申请财产保全以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当事人给予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