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费用一览表
时间:2025-04-05
在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的一项重要制度。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笔费用通常包括申请费、担保费、执行费等。那么,财产保全费用标准是怎样的?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哪些费用?不同情况下的费用有何差异?下面将为您一一解读,全面了解财产保全的各项费用。
财产保全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所收取的费用。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非自愿的情况下,依法对特定财产暂时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等,以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毁损,确保在判决生效后能够对该财产执行。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用包括申请费和执行费。申请费按照财产保全申请标的额依照规定标准交纳;执行费按照实际执行到的金额计算。
财产保全申请费,是指当事人因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交纳的费用。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按照以下标准交纳申请费:
不动产保全:按照申请保全不动产价值的1.5%交纳,最低不低于5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动产保全:按照申请保全动产价值的3%交纳,最低不低于5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其他财产权保全:按照申请保全标的额或者请求数额依照起诉费标准交纳。财产保全执行费,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因采取执行保全措施而向申请执行人收取的费用。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采取执行保全措施的,按照以下标准交纳执行费:
对被执行人具有价值的财产权利采取保全措施:按照人民法院实际执行到价值的2%交纳。 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所作裁决、决定进行执行保全:按照人民法院实际执行到金额的3%交纳。财产保全费用一般由申请人预交,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由被申请人预交或者双方共同预交。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后,申请人应在收到裁定书副本之日起7日内交纳保全费。申请人提交申请后,人民法院决定不采取保全措施的,已交纳的申请费应当退还。
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会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那么,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与保全结果密切相关:
申请人胜诉的:人民法院会裁定由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 申请人败诉的:人民法院会裁定由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 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人民法院会裁定由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 人民法院裁定双方分担保全费用的:按照人民法院确定的比例分担。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会对某些情况下的财产保全费用给予减缓免。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可以减交诉讼费用:
申请保全涉民生执行案件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困难情况,减交或者不交申请费。 申请保全执行依据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书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决定、合议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困难情况,减交或者不交申请费。此外,申请费和执行费可以申请缓交、分期交纳,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免交。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保全费用的减缓免,需要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李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王某名下房屋进行查封。法院裁定准许,李某交纳保全申请费500元。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李某50万元。李某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对王某名下房屋进行司法拍卖,实际执行到位55万元。李某胜诉,王某承担保全费用,李某此前交纳的500元由王某承担。
【案例二】张某与刘某因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张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刘某银行账户10万元。法院裁定准许,张某交纳保全申请费300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刘某胜诉,张某承担保全费用,法院裁定由张某承担此前交纳的300元保全费。
以上就是关于财产保全费用标准的详细介绍。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费用与诉讼请求、保全结果密切相关。申请人应根据自身情况,谨慎考虑是否申请财产保全以及申请保全的范围。同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也可以根据案件进展情况,申请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