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时担保费由谁承担责任
时间:2025-04-01
在诉讼保全中,申请保全时需缴纳担保费用,这笔费用由谁承担?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则如何适用?本文将围绕“保全时担保费由谁承担责任”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结合典型案例,深入解析保全时担保费的承担规则,以期提供实操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担保方式不适当或者担保不足的保全申请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担保或者补充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申请人预交担保费,也可以决定由被申请人预交担保费。”
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了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提供担保,同时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预交担保费,为保全时担保费的承担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决定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预交担保费。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由谁承担担保费呢?
一般情况下,担保费由申请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预交担保费。”由此可见,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通常由申请人预交担保费。
在特殊情况下,担保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错误保全措施,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过错程度,决定由被执行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承担担保费。”由此可见,如果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错误保全措施,导致申请执行人遭受损失,人民法院应根据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的过错程度,决定由谁承担担保费。
此外,在先予执行的情况下,担保费也由被申请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由被申请人预交担保费。”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时,担保费由被申请人预交。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担保费的承担规则?以下通过案例分析,全面解析担保费的承担规则。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某银行发生借贷纠纷,银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000万元。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银行预交了担保费。随后,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申请保全缺乏依据,裁定解除对某公司账户的冻结措施。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要求银行赔偿因错误保全导致的损失,包括担保费。
裁判要点: 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错误保全措施,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应根据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的过错程度决定担保费的承担。本案中,银行申请保全缺乏依据,导致错误保全,法院应根据银行的过错程度,决定由银行承担担保费。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李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王某名下银行账户资金500万元。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其请求成立,且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将来不能执行,裁定先予执行,冻结王某账户资金500万元,并要求王某预交担保费。
裁判要点: 根据《民诉法新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时,应由被申请人预交担保费。本案中,法院裁定先予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王某预交担保费,符合法律规定。
保全时担保费的承担规则关系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切身利益,正确适用该规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正确适用《民诉法解释》《查封扣押冻结规定》《异议复议规定》《民诉法新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合理确定担保费的承担主体,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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