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履约担保新规定
时间:2024-10-22
履约担保新规定
为规范履约担保市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履约担保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履约担保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规对履约担保的范围、方式、比例、期限、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对规范履约担保市场、保障合同履约、防范化解建筑业风险产生积极影响。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和市场竞争加剧,履约担保在保障合同履行、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工程建设领域风险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然而,履约担保市场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担保方式单一、担保比例偏低、担保期限过短、担保责任不清晰等,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履约担保功能的有效发挥。此次《意见》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履约担保市场,增强履约担保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六个部分,分别对履约担保的范围、方式、比例、期限、责任和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履约担保范围
明确指出履约担保的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工程施工、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勘察设计等招标投标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同时,规定了不适用履约担保的情形,包括招标人自筹资金且合同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施工合同、采购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货物采购或者服务采购合同等。
(二)丰富履约担保方式
为提高履约担保的可选择性,丰富了履约担保方式,包括保函、保证金、保险和信用证等多种形式。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履约担保方式,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担保服务。
(三)适当提高履约担保比例
根据不同合同的风险等级,对履约担保比例作出了具体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风险较高的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5%; 技术复杂、难度较大的货物采购合同,履约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5%; 服务采购合同,履约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 勘察设计合同,履约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勘察设计费的5%。(四)延长履约担保期限
为加大违约责任,对履约担保的期限作出了延长规定,要求:
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担保期限不得少于合同履约期满后1年; 货物采购合同和服务采购合同的履约担保期限不得少于合同履约期满后半年; 勘察设计合同的履约担保期限不得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五)明确担保责任
明确了履约担保的担保责任,履约担保人应当对中标人或者供应商履约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规定了多种免除履约担保责任的情形,如中标人或者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招标人或者采购人违约、不可抗力等。
(六)加强监管措施
为加强履约担保的监管,提出了多项监管措施,包括:
建立履约担保信息平台,对履约担保业务进行统一监管; 加强对履约担保机构的审慎监管,防范履约担保风险; 规范履约担保合同文本,明确履约担保的权利和义务; 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履约担保机构进行客观评价。三、《意见》的实施意义
《意见》的出台具有以下重大意义:
(一)规范履约担保市场
《意见》对履约担保的范围、方式、比例、期限、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效规范了履约担保市场。通过丰富履约担保方式、提高履约担保比例、延长履约担保期限、明确担保责任等措施,提升了履约担保的功能,增强了合同履约的约束力,减少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约风险。
(二)保障合同履约
《意见》通过加强履约担保的强制性,确保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通过提高履约担保比例、延长履约担保期限、明确担保责任等措施,强化了违约责任,倒逼合同当事人提高履约能力,保障合同的顺利履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防范化解建筑业风险
《意见》对履约担保的规范,将有效防范化解建筑业风险。通过提高履约担保比例、延长履约担保期限、明确担保责任等措施,加大违约成本,减少恶意违约和逃避责任的现象,维护工程建设领域的稳定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意见》的实施将对规范履约担保市场、保障合同履约、防范化解建筑业风险产生积极影响,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各有关单位和市场主体应按照《意见》要求,严格规范履约担保业务,切实保障合同履约,维护建筑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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