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履约担保从何时开始
时间:2024-10-12
履约担保,又称履约保证,是指在工程建设、商品交易等合同中,由担保人向受益人提供的,保证被担保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出现违约或出现的违约得到补偿的担保方式。履约担保的适用范围很广,既适用于工程建设合同,又适用于商品交易合同;既适用于国内合同,又适用于涉外合同。对于履约担保开始时间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履约担保合同的成立标志着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的责任,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也已经生效,因此履约担保从担保合同成立时开始。这种观点的好处在于便于确定履约担保的开始时间,有利于担保人以及受益人及时的行使权利。但是,这种观点也有不足之处,即如果担保合同无效,那么履约担保是否也会因此无效?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担保合同的成立只是履约担保的起始条件,而担保措施的实际履行才是履约担保生效的条件。因此,履约担保应该从被担保人收到担保措施时开始。这种观点的好处在于能够避免因担保合同无效而导致履约担保无效的情况。但是,这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难以确定履约担保的开始时间,尤其是在担保措施为出具保函的情况下。因为保函的生效时间并不一定与保函送达被担保人的时间一致。
在实践中,对于履约担保开始时间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合同约定的原则:当事人对履约担保的开始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法律规定的原则:法律对履约担保开始时间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 习惯惯例的原则:当事人对履约担保开始时间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习惯惯例确定。 权衡利弊原则:在权衡当事人的利益后,选择对当事人 наиболее有利的原则确定。如:对质量保修,一般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对工程款支付,一般应自工程进度款结算单送达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履约担保开始时间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担保人的责任:履约担保从担保合同成立时开始的,则担保人从担保合同成立时起就承担了担保责任。履约担保从被担保人收到担保措施时开始的,则担保人从被担保人收到担保措施时起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期限:履约担保从担保合同成立时开始的,则担保期限从担保合同成立时起计算。履约担保从被担保人收到担保措施时开始的,则担保期限从被担保人收到担保措施时起计算。 违约责任:履约担保从担保合同成立时开始的,则担保人只要被担保人发生违约行为,就承担违约责任。履约担保从被担保人收到担保措施时开始的,则担保人只有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发生违约行为时才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履约担保开始时间的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既涉及到理论上的争议,也涉及到实践中的实际需要。在确定履约担保开始时间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习惯惯例以及当事人的利益等因素,并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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