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工程保函管理办法细则
时间:2024-10-02
《苏州工程保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工程保函的申请、审核、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苏州建设工程行业健康发展,依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本细则所称工程保函,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保函银行”)应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承包人、供应商、劳务公司等申请人的申请,根据《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做出的,保证在申请人违反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义务时,保函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承担支付责任的书面承诺。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工程建设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
本细则所称供应商,是指与发包人或承包人签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向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材料、设备的法人、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劳务公司,是指与发包人或承包人签订劳务合同,向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建筑施工劳务的法人、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保函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保函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保函银行资格
(一)保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保函业务;
3.具有良好的资信记录和财务状况,具备履行保函责任的能力;
4.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范保函业务风险;
5.具有与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的固定机构或人员。
(二)保函银行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保函业务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2.《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3.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5.与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的固定机构或人员的证明材料。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受理保函银行资格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保函银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经确认的保函银行名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方网站公布。
(四)保函银行资格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保函银行需要继续开展工程保函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保函业务资格延续申请表》(见附件2);
2.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保函银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在保函银行资格有效期届满前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布;不予延续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保函银行保函额度
(一)保函银行应当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开展情况,合理确定保函业务总量和单笔保函金额上限,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保函银行上一年度保函业务兑付率超过5%的,应当降低本年度保函业务总量和单笔保函金额上限,并在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保函银行上一年度末的资本净额、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应当暂停保函业务,并在达到监管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后,方可恢复保函业务。
四、保函银行保函业务管理
(一)保函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保函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业务开展流程,加强风险控制,防范保函业务风险。
(二)保函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保函业务,并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三)保函银行应当加强对申请人的尽职调查,合理确定保函金额,审慎开展保函业务。
(四)保函银行应当加强对已出具保函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兑付风险。
(五)保函银行应当加强对保函业务档案的管理,妥善保管保函业务相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
五、保函申请
(一)申请人申请保函,应当向保函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保函业务申请表》(见附件3);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申请人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6.申请人关于履行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义务的承诺书;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保函银行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出具保函。决定出具保函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保函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保函出具
(一)保函银行出具保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符合保函银行的尽职调查要求;
2.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保函银行的担保要求;
3.保函银行内部审批程序完成;
4.保函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
(二)保函银行出具保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保函名称、编号及出具日期;
2.申请人、受益人、保函银行的基本信息;
3.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名称及编号;
4.保函金额及币种;
5.保函担保的范围及期限;
6.保函银行的审批机关及保函经办机构;
7.保函银行与申请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保函银行出具保函,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送达受益人,并告知申请人。
七、保函变更
(一)保函银行与申请人协商一致,需要变更保函内容的,应当与受益人协商,并取得受益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保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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