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保全财产法院给查询吗
时间:2024-09-25
在诉讼中,为了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诉前保全措施。诉前保全财产是指在诉讼正式开始之前,由法院或仲裁机构采取的、旨在保护申请人将来判决能得到执行的临时性措施。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诉前保全财产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条: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对申请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情况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并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立即通知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财产。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如果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则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同时,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需要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的,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提供虚假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予以处罚。
因此,法院在收到诉前保全财产的申请后,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的方式包括:向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查询是有条件的。只有在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的危险,并且申请保全措施不致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时,法院才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询。
如果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查询后,发现其确实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则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种类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财产等。
诉前保全财产是一种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财产。
申请诉前保全财产的程序如下:
提交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前保全财产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如果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则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询。 被申请人异议:被申请人对法院的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诉前保全财产可以因下列情形被撤销: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保全措施不当,致使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有其他情形需要撤销的。法院在撤销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赔偿因保全措施不当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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