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现金担保书
时间:2024-09-25
甲方(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担保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丙方(被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与丙方因纠纷,甲方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执行,甲方申请人民法院对丙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乙方自愿为丙方向人民法院提供现金担保。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担保事项
乙方为丙方向人民法院提供现金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第二条 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为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至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之日。
第三条 丙方权利义务
(一)丙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其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债券、股票等信息。
(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丙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丙方应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得逃避债务。若丙方未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现金担保,由人民法院从该现金担保中优先受偿。
(四)丙方向人民法院提供反担保后,人民法院解除对丙方财产的保全措施,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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