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阳市财产保全责任制
时间:2024-09-15
前言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对实现司法目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财产保全工作,规范办案行为,提升审判质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责任制适用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属各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的全部办案活动。
第二条 财产保全原则
财产保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财产保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得滥用司法权力。
(二)必要性原则:财产保全应当具有必要性,不得随意保全。
(三)比例性原则:财产保全的范围和程度应当与保全目的相适应,不得过度保全。
(四)高效性原则:财产保全应当及时、有效,不得拖延或怠慢。
第三条 财产保全责任
(一)领导责任
1. 院长是财产保全工作的责任人,对本院的财产保全工作全面负责。
2. 分管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指导、监督本院财产保全工作。
(二)法官责任
1. 承办法官是财产保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公正处理财产保全事项。
2.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审查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根据保全申请和证据材料,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承办法官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请保全的权利和义务。
4. 承办法官应当对保全财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处理与保全财产相关的纠纷。
(三)书记员责任
1. 书记员应当协助承办法官做好财产保全工作,负责保管财产保全卷宗和相关材料。
2. 书记员应当及时将财产保全裁定书、通知书等文书送达当事人。
(四)执行局责任
1. 执行局是财产保全执行责任主体,负责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2. 经当事人申请,执行局可以协助承办法官对保全财产进行保全和监督。
(五)监督管理责任
监察室和纪检部门应当对财产保全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受理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四条 财产保全形式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下列财产保全形式:
(一)查封、扣押、冻结;
(二)责令提供担保;
(三)其他适合的方式。
第五条 财产保全条件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保全标的;
(二)有证据证明请求保全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其他方式处分;
(三)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六条 财产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期限不得超过案件审结。如确有必要,可以申请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保全财产的管理
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采取妥当的保管措施,防止财产灭失、毁损或者贬值。
对冻结的财产,执行局应当协助承办法官对被冻结的账户或者财产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被冻结财产被转移、使用或者处分。
第八条 保全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保全;
(二)人民法院认为不再需要继续保全的;
(三)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四)诉讼标的已不复存在或者已消灭的;
(五)保全措施执行完毕的;
(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件保全措施解除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效果评估
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财产保全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措施,提高财产保全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 责任追究
违反本责任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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