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财产保全的费和担保费
时间:2024-08-10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告)转移、隐匿、挥霍财产,造成申请人无法执行生效判决而遭受损失,依法采取的限制或禁止被申请人处分特定财产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制度能够有效弥补事后救济的不足,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申请财产保全也需要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费用和担保。本文将详细介绍申请财产保全所需的费用和担保问题,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缴纳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
1. 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的数额根据申请保全的标的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计算。具体来说,财产保全的案件受理费标准如下:
标的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标的额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标的额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标的额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标的额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标的额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标的额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标的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标的额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受理费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交纳。此外,如果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2. 保全执行费:
除了案件受理费之外,申请人还需要承担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例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费用,这些费用统称为保全执行费。保全执行费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并由申请人预交。如果预交的保全执行费不足以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追加预交;如果预交的保全执行费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法院应当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申请人。
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可以是保证、抵押或者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具体来说,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申请人约定,当申请人未按时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不能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一般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抵押财产可以是申请人所有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所有的财产。需要注意的是,提供抵押的,抵押财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办理抵押登记。
3. 其他等值担保财产:
除了保证和抵押之外,申请人还可以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例如银行存款单、国债等。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时,应当考虑担保财产的价值是否能够覆盖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覆盖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的,法院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虽然申请财产保全原则上需要提供担保,但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法律也规定可以不提供担保:
1.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或者履行诉讼义务,确有困难需要帮助,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可以准予缓交;缓交期届满后,申请人仍未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3. 追索劳动报酬的;
4. 請求國家賠償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不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属于上述不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利益的,法院也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甚至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申请人需要在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准备好相应的申请材料,并预先准备好充足的费用和担保,以确保财产保全申请能够顺利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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