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劳动监察财产保全
时间:2024-08-10
引言
劳动监察是国家维护劳动关系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劳动监察财产保全是劳动监察机关为有效保障申请人劳动权益,在依法实施劳动监察活动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本文将对甘肃省劳动监察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程序和执行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法律依据
劳动监察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甘肃省劳动监察条例》。
适用范围
劳动监察财产保全适用于劳动监察机关在依法实施劳动监察活动中,符合以下条件情形: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拖欠劳动报酬超过法定期限的;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 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社会保险法定义务的; 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 劳动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及时保护的其他情形。程序
1. 申请
劳动者或工会组织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监察部门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
劳动监察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 保全措施
劳动监察部门经审查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向用人单位送达财产保全决定书,并向其说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保全措施的内容。
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财产 限制用人单位处分财产 指定监管人4. 保全解除
劳动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随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当以下情形发生时,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劳动纠纷已解决; 用人单位已履行义务; 申请人撤回申请; 劳动监察机关发现保全措施不当; 人民法院驳回劳动监察部门关于劳动争议的裁决。执行内容
劳动监察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保全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保全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劳动监察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障措施
为保障劳动监察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性,相关各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劳动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决不因担心担责而贻误时机; 被保全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监察部门的决定,自觉履行义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劳动监察部门关于劳动争议的裁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结语
劳动监察财产保全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正常秩序的一项重要制度。甘肃省劳动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义务,避免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司法职责,积极支持劳动监察机关的财产保全工作,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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