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付令是否可以财产保全
时间:2024-08-04
**引言**
支付令是法院对债权人申请的一种简易程序,债权人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即可向法院申请法院责令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裁判文书。通常情况下,支付令只具有债权确认效力,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确保支付令的执行。
**支付令的性质及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规定,支付令是一种裁判文书,具有以下特征:
没有经过诉讼程序,直接由法院作出。 只具有债权确认效力,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债务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后,可以裁定撤销支付令或驳回异议。**财产保全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为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诉讼标的物或者与诉讼标的物有关的财产。 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财产。 判决难以执行的财产。**支付令是否可以财产保全**
我国现行法律对支付令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并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对于确有必要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在申请支付令的同时,或者在支付令生效后,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支付令也是一种裁判文书,既然生效裁判文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那么支付令也应当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判决的执行。支付令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债权人可以凭借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确保将来执行的顺利进行,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在实践中,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可能会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债权人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的条件**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债权人持有生效法律文书,且该文书载明的金钱给付义务尚未履行。 债务人有转移、藏匿或者毁损财产的可能,或者财产的转移、藏匿或者毁损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的程序**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支付令或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同时在申请支付令时一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准予财产保全申请后,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和其它资产。 查封动产和不动产。 扣押特定财产。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以确保判决的执行为目的,不得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过大影响。
**债务人的异议**
债务人对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后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对于有证据证明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裁定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解除财产保全**
以下情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债务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法院撤销支付令或者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请求。 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超过15日,债权人未申请保全的财产的。 法院认为没有必要继续保全的。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如果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影响判决的执行,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结语**
在支付令程序中,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应当采取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应当以确保判决的执行为目的,同时兼顾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措施应当适度,不得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过大影响。债务人如果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依法做出裁决。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