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上财产保全可冻结吗
时间:2024-08-01
网上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或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网上传播行为或网上传播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保全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恶意dispose财产或证据,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上财产保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的下列网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一)网上传播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二)网上传播的计算机软件;(三)网上传播的网络域名;(四)网上传播的其他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网上财产保全并不能直接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根据前述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传输、删除或者断开链接被保全的网上财产,并停止向被申请人提供有关服务。”
由此可见,网上财产保全的目的是切断被申请人对被保全财产的访问和控制,防止其恶意dispose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采取网上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网络服务提供者将停止传输、删除或者断开链接,而非直接冻结。
网上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即: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避履行义务,从而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逃避履行义务的;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实践中,申请人在申请网上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上述行为或情形,并说明网上财产的名称、所在地、数量、价值及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据材料,作出是否采取网上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
需要强调的是,网上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在采取网上财产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对于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决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决定不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裁定。
如果人民法院决定继续采取网上财产保全措施,那么被申请人可以对网上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依法审查被申请人的异议,并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裁定。
综上所述,网上财产保全并不能直接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而是切断被申请人对被保全财产的访问和控制,防止其恶意dispose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网上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或情形,并说明网上财产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据材料,作出是否采取网上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并及时对保全措施进行审查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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