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后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吗
时间:2024-08-01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或者转移财产,依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那么,立案后财产保全是否必须提供担保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该条并未对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担保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全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对被申请人尚未作出是否许可保全裁定的情况下,先予执行保全:……(二)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有造成损害确有发生或扩大的可能,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的。”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当申请人提供担保时,人民法院可以在尚未作出是否许可保全裁定的情况下,先予执行保全。但也并未规定所有财产保全案件都必须提供担保。
司法实践中,对立案后财产保全是否必须提供担保,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必须提供担保
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性措施,会导致被保全财产在短时间内失去流动性,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构成一定的限制。因此,为防止权利滥用和保证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以保障被申请人被保全的财产权益,弥补因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如果没有担保,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势必会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司法活动,导致权利滥用的风险。
观点二:不必提供担保
该观点认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立案后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制度在财产保全中实际运用较少。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财产,避免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或难以执行,而是否提供担保与财产保全的目的并不冲突。另外,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可能存在申请人提出担保金额过高而被申请人拒绝担保的情况,造成财产保全的目的无法实现。同时,如果申请人的被保全申请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说明申请人要求保全的财产请求权有较大可能存在,申请人无需提供担保即可进行财产保全。
笔者认为,立案后财产保全是否有必要提供担保,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当以下情形存在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
申请人以捏造的事实或伪造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的; * 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存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风险的; * 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金额明显超出了其诉讼请求的范围,有明显恶意申请的嫌疑的。 * 被申请人已经提供了能够保证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会处分或转移财产的担保的。在上述情形下,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有助于防止财产保全被滥用或被用作恶意打击报复的手段,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基于充分的证据,并且被保全财产价值与诉讼标的相当,那么无需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总之,在立案后财产保全中,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判断。一方面,要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权利,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避免由于不当担保而妨碍申请人行使合法权利,造成财产保全的目的无法实现。人民法院应把握好担保制度适用的时机和尺度,平衡好申请人权利保障与被申请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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