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不需要担保
时间:2024-07-29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实现债权等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提起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可以申请保全。长期以来,实践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普遍做法,但这一做法的合理性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本文将从立法、司法解释和实务操作等方面,对“保全不需要担保”这一观点进行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从条文本身来看,申请人提供担保并非保全的必备条件,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但并非必须驳回申请。换言之,法律并未将“提供担保”作为保全的强制性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且担保财产不得是已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似乎强化了担保在保全程序中的作用。但是,2019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人在财产保全阶段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下,无需提供担保。”该规定取消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财产保全担保金制度,这无疑是对“保全不需要担保”这一理念的重大突破。
尽管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将“提供担保”作为保全的强制性要求,但在实践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仍然是普遍做法。这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 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保全措施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限制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如果申请人败诉,可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被申请人的损失,保护其合法权益。
2. 避免申请人滥用保全制度
有些申请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可能会滥用保全制度,恶意申请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提高申请保全的门槛,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制度。
3. 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
保全案件的审理需要耗费一定的司法资源,如果申请人无需提供担保,可能会导致保全案件数量激增,增加法院的审判压力。
然而,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存在一些弊端:
1. 增加申请人的诉讼成本
提供担保需要申请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无疑增加了申请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延缓保全程序的进行
申请人寻找担保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可能会延误保全的最佳时机,导致保全措施失去意义。
3. 可能导致“程序空转”
有些申请人由于经济条件有限,无法提供担保,导致其无法申请保全,最终可能导致“程序空转”,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保全不需要担保”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发展趋势,具体理由如下:
1. 保障当事人诉权平等
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实际上是在经济实力上设置了门槛,这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取消担保,可以降低诉讼门槛,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
2. 提高司法效率
取消担保,可以简化保全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同时,法院也可以集中精力审查保全申请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防止司法不作为
实践中,一些法院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往往以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为由拒绝受理保全申请,这实际上是一种司法不作为的表现。取消担保,可以促使法院积极履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与国际接轨
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例如美国、日本等。取消担保,可以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司法制度的国际竞争力。
当然,“保全不需要担保”并不意味着完全取消担保制度。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 建立完善的损害赔偿机制
对于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该建立完善的损害赔偿机制,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赔偿基金,或者由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时,要求申请人预先缴纳一定的赔偿保证金等方式来实现。
2. 加强对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于恶意申请保全的,可以考虑加大对申请人的惩罚力度,例如可以追究其妨害司法秩序的刑事责任,或者在民事责任方面加大赔偿责任的承担力度。
3. 加强对被申请人的救济力度
对于被申请人而言,可以赋予其在保全程序中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及时纠正错误的保全裁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全不需要担保”是时代发展的趋势,也是司法进步的体现。取消担保制度,可以有效降低诉讼门槛,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司法不作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在取消担保的同时,也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平衡各方利益,防止保全制度被滥用,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