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程序
时间:2024-07-26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为将来执行判决、裁定方便,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的重要制度。
申请财产保全,需遵循一定的程序,以下就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一)申请主体
1. 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
2.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例如,在涉及债权转让的案件中,债权受让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二)申请时机
1. 诉讼前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 诉讼中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申请内容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 请求事项; 4. 事实和理由; 5.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据的名称、数量等; 6. 作出的保证的说明,申请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财产担保书,并提供财产状况、担保人等相关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提交材料
1. 财产保全申请书;
2. 能够证明申请有理由的证据材料,如合同、欠条、银行流水等;
3. 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提供担保财产的相关材料,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4.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当提交起诉状副本和副本送达回证;
5.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的,应当提交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通知书副本和送达回证。
(一)审查形式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必要时的调查。书面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调查是指法院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活动,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查询、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到 relevant 现场进行勘验等。
(二)审查内容
1.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 申请的财产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保全的财产;
3. 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具有正当的理由,是否存在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
4.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
(三)审查期限
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财产保全的裁定。
(一)裁定形式
法院审查后,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书面形式。
(二)裁定结果
1.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裁定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请求保全的财产、金额和期限; (三)保全的原因和事实、法律依据; (四)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五)申请复议的期限和法院。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 裁定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裁定,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裁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一)解除情形
1.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 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例如债务人已经提供了其他担保或者已经履行了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 出现其他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例如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解除程序
1. 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认为财产保全的条件已经消失,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2. 法院依职权解除 法院认为财产保全的条件已经消失,可以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
(三)解除效力
财产保全被解除后,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以及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并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限制措施。
在申请和进行财产保全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所以申请人应当在发现对方可能转移、隐匿财产时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不要等到财产已经被转移、隐匿后才想起申请财产保全。
(二)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足的,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
(三)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范围。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申请人的请求相适应。财产保全的范围过大,将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的范围过小,则起不到保全的作用。一般来说,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保障债权实现为限。
(四)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期限。财产保全的期限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财产保全期限届满,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如果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期限。
总之,财产保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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