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碑店财产保全案例
时间:2024-07-25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因借贷纠纷发生诉讼。李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张某名下位于高碑店的房产。法院受理后,及时查封了该房产,并通知了张某。
**争议焦点**
张某认为,该房产系其与配偶共同所有,李某仅对张某本人债务申请保全,未涉及配偶,因此查封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可以对被申请人侵权复制件、侵权生产设备、侵权原材料及主要侵权用具等涉案财产进行保全。”
2. 本案中,李某申请查封的房产并非张某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侵权复制件、侵权生产设备、侵权原材料及主要侵权用具等财产。
3.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被告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超过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的价值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全。
4. 本案中,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配偶共同所有的案外人房产价值超过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价值,因此法院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案例点评**
该案例涉及了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顺序,具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范围:仅限于被申请人侵权复制件、侵权生产设备、侵权原材料及主要侵权用具等涉案财产。 财产保全的顺序:应优先对有利于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财产进行保全。本案中,法院对案外人共同所有的房产进行查封,是因为该房产价值未超过担保价值,且有助于确保诉讼债权的实现。 申请财产保全的举证责任: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用于实施侵权行为或其价值超过担保价值,否则法院不予保全。通过本案例,我们再次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法院通过依法适用财产保全手段,有效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同时平衡了张某及其配偶的利益。这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打击侵权、维护创新主体的决心和能力。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