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裁定财产保全复议书
时间:2024-07-25
复议申请人:**甲方** 企业名称:**甲方企业** 法定代表人:**张三** 委托代理人:**李四**
被申请人:**乙方** 企业名称:**乙方企业** 法定代表人:**王五**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渝**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2023**年**3**月**8**日,甲方因与乙方合同纠纷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100**万元及利息。
2. **2023**年**3**月**15**日,甲方向**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乙方的银行存款**50**万元。
3. **2023**年**3**月**18**日,**渝北区人民法院**(**2023**)**渝**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甲方的保全申请。
**二、被申请人错误适用法律**
1. **被申请人错误理解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仅适用于因证据灭失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形。本案中,甲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乙方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不存在证据灭失或其他难以执行的具体情形。
2. **被申请人未对财产保全的必要性进行充分审查**。财产保全是一项紧急措施,应当在必要时才能适用。本案中,甲方仅主张乙方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但并未提供具体证据证明该风险的真实性和迫切性。被申请人直接裁定准许保全申请,明显未对保全的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违反了财产保全的审慎原则。
3. **被申请人未考虑财产保全对乙方造成的损害**。财产保全是一种限制公民和法人权利的措施,对被保全方可能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甲方申请冻结的银行存款金额高达**50**万元,远超诉讼标的额。被申请人未充分考虑财产保全对乙方的实际影响,违背了财产保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甲方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
1. **财产保全冻结了乙方的全部流动资金**。乙方是一家生产型企业,流动资金对于维持正常生产经营至关重要。被申请人裁定冻结乙方的全部流动资金后,导致乙方无法支付员工工资、采购原材料和偿还贷款,严重影响了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
2. **财产保全严重损害了乙方的商誉**。财产保全被冻结后,乙方对外信誉受到严重影响。供应商拒绝供货,客户终止合作,在行业内造成不良影响。乙方的商誉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
3. **财产保全给乙方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乙方因资金冻结无法支付应付款项,导致多笔债务逾期,产生了巨额罚息、违约金等经济损失。此外,乙方因供应商拒绝供货,导致生产被迫停滞,损失难以估量。
**四、申请复议有法定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复议。本案中的财产保全裁定属于不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甲方有权依法提起复议。
**五、复议请求**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甲方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渝**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甲方的财产保全申请。
**此致**
**渝北区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甲方企业**
委托代理人:**李四**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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