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函担保的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4-07-22
(2023)京01财保1号
申请人:XXX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被申请人:YYY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申请人XXX公司与被申请人YYY公司保函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X月X日受理后,申请人XXX公司于2023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YYY公司价值XX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X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YYY公司价值XX元的财产。
二、申请人XXX公司应当在2023年X月X日前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XX元,担保方式为银行保函。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供担保,本院将解除保全。
三、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XXX
二O二三年X月X日
书记员 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当事人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全:
(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可能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 规避诉讼,妨碍诉讼进行的;
(三) 有证据证明该财产与其纠纷有关的;
(四) 其他可能使裁决、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 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的;
(二) 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范围的;
(三) 申请的财产与本案无关的;
(四) 不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必要部分。
第一百零四条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如果不提供担保,裁定驳回申请。
提供担保,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金、抵押物或者有财产支付能力的第三人提供保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以担保财产保全错误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案中,申请人XXX公司与被申请人YYY公司之间存在合同纠纷,被申请人YYY公司应向申请人XXX公司支付合同款项。为保障申请人XXX公司在诉讼中能够顺利实现权利,申请人XXX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YYY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1. 本案中,申请人XXX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2. 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YYY公司价值XX元的财产,以便于将来执行申请人XXX公司的胜诉判决。
3. 为防止错误保全给他人造成损失,法院要求申请人XXX公司提供担保,并明确了担保的金额、期限和方式。
4. 本案的裁定为立即执行,以便及时保障申请人XXX公司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本案的裁定体现了以下几点:
1. 保全的必要性:本案中,被申请人YYY公司存在债务不履行的风险,申请人XXX公司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
2. 保全的合法性:申请人XXX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 保全的 proportionality:法院在裁定保全措施时,综合考虑了申请人XXX公司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YYY公司的财产状况等因素,做到了保全范围与诉讼请求相适应,避免了过度保全。
4. 担保的重要性:为防止错误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需提供担保,这体现了法律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平衡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只是保障胜诉权益的一种临时措施,当事人仍然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最终解决纠纷。在实践中,建议当事人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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