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超额保全
时间:2024-07-20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保障机制,旨在防止当事人因对方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而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然而,近年来,实践中“为保全而保全”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申请人过度行使权利,申请明显超过诉讼请求数额的财产保全,即“超额保全”,给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引发了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于该制度的反思。
超额保全,是指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其价值明显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数额或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的情形。例如,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请求支付货款100万元,却申请法院冻结了乙公司200万元的银行账户,就属于超额保全。
实践中,超额保全现象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立法规定过于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和审查标准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对保全数额的明确限制,仅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 申请人滥用权利:部分当事人为了达到迫使对方妥协、尽快解决纠纷的目的,故意夸大诉讼请求,或明知对方财产状况,仍申请超出必要范围的保全措施,将其作为一种谈判筹码,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 司法审查不严:部分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不够严格,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未进行充分核实,对保全数额是否合理缺乏合理的判断标准,导致超额保全现象的发生。
超额保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申请人的胜诉权益,但其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
1. 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超额保全冻结了被申请人超出必要范围的财产,限制了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停产、破产,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 浪费司法资源:超额保全案件往往涉及较大数额的财产,法院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进行审查和执行,增加了司法成本,也影响了其他案件的审理效率。
3.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超额保全可能导致企业信用受损,融资困难,甚至引发市场恐慌情绪,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为了规范财产保全制度的适用,防止超额保全的发生,需要从立法、司法、当事人自律等多方面入手,构建完善的规制体系。
1. 完善立法,明确标准: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财产保全数额应当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数额相当,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合理确定。同时,建立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制度,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以弥补因错误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2. 强化审查,确保必要性: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明显超出诉讼请求数额的保全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避免“为保全而保全”。
3. 加强释明,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明工作,引导其理性评估诉讼风险,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避免滥用诉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减少诉讼案件数量,从源头上降低财产保全的需求。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保障胜诉权益的利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法治思维”的精髓在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更应关注对方合法权益的保障。规制超额保全,并非否定财产保全制度本身,而是要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引导其正确适用,使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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