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金担保的诉前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4-07-20
案号:[案号]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于[日期]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的[财产/证据]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保全担保凭证]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的[财产/证据]采取[保全方式]的保全措施。
保全冻结期限为[保全期限]。
二、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应在[保全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裁定失效。
三、本裁定书自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之日起生效。
四、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不得处分、转移或隐匿被保全的[财产/证据]。
五、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申请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六、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提供[保全担保凭证]作为保全担保。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若不能在保全期限届满后提供诉讼裁决书,导致被保全财产被实际冻结满三个月时间的,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释放被保全财产。
七、本裁定书由本院制发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裁判长:[裁判长姓名]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年 月 日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