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法院财产保全要求最新
时间:2024-07-19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法院)于2023年颁布了新的《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审查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本篇文章将详细解读苏州法院财产保全要求最新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实务操作指引。
苏州法院的财产保全适用于下列情形:
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提起诉讼,需要对可能丧失或难以执行的财产进行保全的; 当事人之间 因债务不履行、合同纠纷等非诉纠纷,需要对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 一方当事人故意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全措施;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新规定》,苏州法院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资金或者其他特定财产; 查封、扣押财产:对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留置财产:由法院将财产留置于被申请人指定的看守人处,或者由法院取走并保管; 禁止处分财产: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离开住所地:对被申请人采取临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扣留被申请人的因私出国护照: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其离境的措施。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保全请求; 有证据证明请求保全的财产有被转移、隐匿、毁损或变卖的可能,或者有证据证明财产如果不保全将难以执行; 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申请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案由、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证据材料; 担保书; 其他必要材料。苏州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流程如下:
受理申请:苏州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审查材料:苏州法院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是否符合财产保全条件、材料是否齐全、担保是否有效等; 依法保全财产:经审查,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苏州法院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送达裁定书:苏州法院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或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裁定保全错误的; 当事人在保全后提供担保的; 保全目的已经达到或者不复存在;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其他应当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的情形.利害关系人或者申请人以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当为由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苏州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
对于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苏州法院将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承担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被处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及中小微企业、自然人和农业生产者的财产保全申请,苏州法院将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严格把握保全条件,防止保全措施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对于欠缺法律意识、自诉力弱的当事人,苏州法院将加强释法教育,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外,《新规定》还对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效力、解除等事项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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