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 要提供担保
时间:2024-07-17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依法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财产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提供司法救济的同时,财产保全措施作为一种强制措施,也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如何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利益,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不当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财产保全制度的核心问题。而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平衡双方利益,防止权利滥用,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财产保全担保的概述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财产,以保证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其申请错误,担保财产将用于弥补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一)诉讼保全担保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逾期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诉前保全担保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由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实行的是“有担保申请”和“无担保申请”并行的保全申请制度。对于诉讼保全,原则上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在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情况下,也可以不提供担保;对于诉前保全,则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提供担保,否则不予保全。无论何种情形,申请人都应当对财产保全的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提供担保是保障被申请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犯,实现双方当事人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的有效途径。
二、财产保全担保的类型和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担保的类型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财产保全担保的类型
按照担保责任的不同,可以将财产保全担保分为三种类型:
1. 一般担保:是指担保人与申请人约定,当申请人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时,由担保人代为承担责任。一般担保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类型,它可以有效降低申请人的风险,同时也可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连带责任担保:是指担保人与申请人约定,当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时,由担保人和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力度较大,可以为被申请人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
3. 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申请人)的债权人(被申请人)保证被保险人履行一定款额的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担保方式。保证保险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担保范围广、担保金额高,能够有效降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风险。
(二)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
按照担保标的物的不同,可以将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1.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其优点在于手续相对简便,担保范围较广。
2.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抵押的优点在于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可以为被申请人提供较为可靠的保障。
3.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例如银行存款单、债券等等。质押的优点在于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可以为被申请人提供较为可靠的保障。
4.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替代物作为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优点在于可以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5.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例如原材料、半成品等等。留置的优点在于可以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
三、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完善
我国现行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担保程序繁琐、担保费用过高、担保范围过窄等等。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产保全担保制度进行完善:
(一)完善财产保全担保的立法
1. 明确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建议扩大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将其他财产损失,例如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等,也纳入担保范围之内,以更加全面地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细化财产保全担保的程序。建议简化财产保全担保的程序,缩短担保期限,降低担保费用,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3. 加强对财产保全担保的监督。建议加强对财产保全担保的监督,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监管机制,防止担保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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