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法院保全担保机构名册
时间:2024-07-13
为便利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深圳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现将经我院审核符合条件的深圳市保全担保机构名册予以公布:
1. 机构名称:深圳市xx保全担保有限公司
2.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3. 法定代表人:张三
4. 联系电话:0755-88888888
5.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1号
2. 机构名称:深圳市xx保全担保有限公司
3.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4. 法定代表人:李四
5. 联系电话:0755-99999999
6.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路2号
3. 机构名称:深圳市xx保全担保有限公司
4.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5. 法定代表人:王五
6. 联系电话:0755-77777777
7.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3号
4. 机构名称:深圳市xx保全担保有限公司
5.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6. 法定代表人:赵六
7. 联系电话:0755-66666666
8. 联系地址:深圳市龍華區民治大道4号
5. 机构名称:深圳市xx保全担保有限公司
6.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7. 法定代表人:孙七
8. 联系电话:0755-55555555
9. 联系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東湖路5号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方可申请成为保全担保机构: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4. 具有从事保全担保业务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团队;
5. 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应急预案;
6. 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申请保全担保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 保全申请书;
2.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3. 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院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担保机构支付担保费。
保全担保解除的情形包括:
1. 案件执行完毕;
2.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3. 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4. 担保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无法履行担保义务;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保全担保解除后,担保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担保费。
本名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保全担保机构发生变更,我院将及时予以调整并公布。
保全担保事宜,当事人可咨询相关保全担保机构或向我院相关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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