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企劳动仲裁要诉前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08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劳动仲裁中的诉前财产保全对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国有企业正常经营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深入剖析国企劳动仲裁中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程序要求以及实施注意事项,为劳动者和国有企业提供实务操作指引,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
国企劳动仲裁诉前财产保全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至第二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通知》国企劳动仲裁诉前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劳动者对国有企业提出仲裁申请,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国有企业拒不履行仲裁裁决,且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国有企业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其他可能逃避执行仲裁裁决行为的情形。 虽然国有企业尚未拒不履行仲裁裁决,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国有企业有实施上述逃避执行行为的可能。国企劳动仲裁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要求包括:
提出申请:劳动者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保全的请求、理由以及证据。 审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 执行保全: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准予保全后,立即执行保全措施,并通知被申请人(国有企业)。 解除保全:如果申请人(劳动者)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提供担保,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或者解除保全措施。在实施国企劳动仲裁诉前财产保全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劳动者应当在仲裁裁决后及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避免国有企业转移、隐匿、毁损财产。 证据充分: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国有企业有逃避执行仲裁裁决的行为或可能,否则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会准予保全。 注意担保:申请人应当按照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因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赔偿。 执行到位: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执行保全措施,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性。 及时解除:如果保全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不再必要,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恢复被申请人的财产支配权。**案情简介:** 劳动者张某与国有企业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50万元。甲公司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张某提供了甲公司将部分资产转移到关联公司、经营异常等逃避执行证据,裁定准予张某对甲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银行存款实施冻结。
**评析:** 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时准予劳动者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为其后续执行仲裁裁决创造了有利条件,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国企劳动仲裁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高效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深入理解其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程序要求以及实施注意事项,劳动者和国有企业可以积极利用这一制度,有效保障自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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